学习民法典|民法典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点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侵权责任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其中,《民法典》立法精神及相关条款也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和关爱,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为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学习《民法典》,本文简要分享民法典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点滴。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强调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违背他人意愿”,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些都将对反性骚扰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
《民法典》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些细致的规定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体的人格尊严,有利于预防与惩罚犯罪。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
《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也进一步保障了女性的家庭贡献。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同样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认可与保障。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不仅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共签”的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既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偿还,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单方举债,未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能够避免一方无辜负债。同时,通过强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中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妇女,维护其合法经济利益。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保障妇女请求离婚的权利。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女性,为防止家庭暴力,《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针对生活现实和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对男方离婚诉权有限制性规定,对妇女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妇女的利益。
《民法典》从妇女的民事权利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保护了母亲对幼儿的抚养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聚焦于夫妻离婚时的利益分配,还确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的共同权益。侧重对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给与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的照顾和补偿。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担较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务事项。扩大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这是对妇女无酬劳动价值的承认。
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可以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广大妇女群众应掌握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社会各方也应共同努力,多措并举,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
撰稿:公证员董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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