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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发布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沪发改价调[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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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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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公证相关的服务费用(本处市场调节价)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公证书副本费每本10-50元市场调节价
证明申办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救济等的相关公证每件收费50元参照政府定价标准4
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公证扣除一定费用:按件计费的不超过50元,其他计费方式的不超过500元,其余款项退当事人沪价费[2017]1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第4条
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公证费全部退还当事人沪发改规范[2017]11号《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
因当事人提供伪证或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费目前平递每个证收40元,特快递同一当事人其中一个证收取190元,其余证每个收40元依协会标准代为收取
公证书翻译费每千字60元-2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本处市场调节价
其他文书翻译费民事文书每千字80元-400元;经济合同文本每千字100元-5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
复印费每张0.5元-1元
打印费黑白每张1元,彩打每张8元
查阅公证档案费每本案卷100元
公证事项刻盘费每张光盘30元-50元
咨询民事法律咨询每半小时100-2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简单的口头咨询免费。
经济法律咨询每半小时300-5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简单的口头咨询免费。
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遗嘱不涉及财产的每件200元,涉及财产的每件400-5000元
其他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的每件50-200元,涉及财产的每件400-5000元
代拟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每件2000-20000元
调查、核查依托电子数据系统每件50元 
上海市市中心城区每件200元;远郊地区(崇明、青浦、金山、奉贤、嘉定、浦东新区外环线外、松江、闵行、宝山)每件300-500元,如调查中产生其他费用的,由申请人依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赴外省市每天1000-3000元/人,食、宿、交通等差旅费由申请人依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委托外省市公证机构每件50元,如调查中产生其他费用的,由申请人依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上门服务办证市中心城区每件500-1000元/次,远郊地区(崇明、青浦、金山、奉贤、嘉定、浦东新区外环线外、松江、闵行、宝山)每件1000-3000元/次
送证每次30-100元
认证事务代办认证费每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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