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点思考
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化国家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我国已经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这是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以及激发全社会创新能力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和部署了一系列重要的保护制度,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行政管理部门、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责,更需要完善的全社会保护体系,而公证机构正是这个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关于公证机构如何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可以从司法部以及各级公证协会下发的各类通知和要求中去具体学习和把握,另外,笔者想要与大家分享一些办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案件时的所见所思。
公证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对于公证机构发挥正面作用的期许,而这个作用目前来说主要是由保全证据公证来完成的。公证机构参与侵权证据的保全与固定,为受侵害方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支持与便利,因此在很多人眼中,公证机构往往是站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一方。但实际上,公证机构应该就是这样吗?其实不然,公证机构应当是独立的第三方,不能站在任何一方,即使是在知识产权侵权的保全证据公证案件也是如此。
我们不能在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办理保全证据的过程中,去实施法律禁止的更加严重的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为。这个问题如果是出现民事审判活动中,那就是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公证取证的过程中,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公证员要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权衡各方的权益保护,不能因为取证过程可能损害一方权益而不予受理,也不能为了维护一方权益不择手段。
十几年前,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的“北大方正”诉“红楼公司”案中的公证证据保全,就涉及到侵权的软件系“陷阱取证”取得,办理该起案件的公证员,保持着独立冷静的判断,居中而立,公证书中完整的记载了当事人为了取得证据而采取了“诱惑”对方上门安装盗版软件并最终取得证据的过程。虽然该案中的取证方式引起了各方的争议,但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根据利益权衡、价值取向等原则确定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当前,我们在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保全证据案件中,也经常会遇到采用类似于“陷阱取证”、虚构身份等方式购买、发现侵权行为或物品。这种保全行为,大部分时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仍要警惕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公证当事人和公证员虚构一个身份进入一个特定行业的展览会,该展览会明确规定现场不能摄影、摄像。在一家展商的柜台前,当事人私自对这家展商展出的物品进行拍照,实际上该物品只有一个部件可能侵害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而在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中,可能更多的记录了该展商的其他知识产权。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取证行为,公证员应当如何去权衡呢?如果这种取证行为被否定,是否就是没有保护知识产权呢?而如果这种取证行为被提倡,是否就是为了保护而实施更大的伤害行为呢?
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因为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相同,需要承办的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的权益去做权衡,需要公证员发挥主观能动性,适时对当事人的取证行为提出合理的建议,谨慎排除法律禁止的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类似于前面举例的案件,建议公证员将取得的证据封存在公证机构保管,在必要时由法院前往公证机构调取,以减少因公证取证行为而对侵权相对方造成的损害。
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取证的环节十分重要,同时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我们应当理解被侵权的产权人迫切希望顺利完成取证的意愿,但是同时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并不是因为强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观意愿而得到社会的认可,而恰恰是因为公证的独立性、客观性,才真正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