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讲座(3):民法典时代,公证机构更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民法典》,宣告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现有法律规定对我国原有继承法体系做了较大的改动。一个突出的变化是,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特别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民法典》还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作为一个新规定的制度,大家一定会问谁来当遗产管理人更为合适?下面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一、为什么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实践中,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完成妥善分配,往往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中,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从而避免遗产散失和毁损是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根本原因。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遗产不断增多,无论从种类还是数量上,都较以前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设立遗产管理人可更好地清点被继承人的财产。另一方面,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欠有债务,继承人与债权人往往会因遗产分割产生矛盾,设立遗产管理人则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基于如上原因,《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将有助于让遗产在顺利完成分配前的价值得到保护,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相关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二、遗产管理人是如何产生的?
对于遗嘱管理人的产生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作了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可以由立遗嘱人自行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没有指定的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之后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从《民法典》的规定不难看出,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以公民自由意愿为主、法律规定为辅,这明显遵从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主要有以下几点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除上述所列的这些主要职责之外,遗产管理人可能还要从属其他辅助性事务,比如,有遗嘱的情况下查明遗嘱的真实性;在继承人有无不明的情况下搜寻继承人,通知债务人及时申报债权等。
四、谁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适?
基于上述讨论,大家一定想知道应如何选择遗产管理人,谁来担任这个角色更适合?
依据《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共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人、继承人共同担任和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四种情形。
首先,最有利于遗产分配的应当是遗嘱执行人。因为,遗嘱执行人是通过被继承人立遗嘱指定的方式确认的遗产管理人,自然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相较于继承人和民政部门或村委会,遗嘱执行人一般独立于继承人之外,但同时对发生继承的家庭情况又比民政部门和村委会更为了解,更有利于依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进行遗产分配。
其次,应是继承人推选的人。这要求被推选的人能得到所有继承人的信赖,而且有能力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公平公正地进行遗产管理。可见这都需要遗产管理人受到大家较高的信任,且有一定能力对遗产进行妥善的管理。
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目的是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看,这决定了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证明机构完全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且能较好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为什么公证机构更适合作为遗产管理人?
(一)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在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可在立遗嘱时指定遗嘱执行人。由于法律并未对遗嘱执行人作出具体规定,依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的选择。公证机构此时完全有资格被选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依法自动成为为遗产管理人。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可由继承人推选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法律并没限制推选的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只要继承人协商一致,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也自然可以成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对象。
(二)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与其职能一致
公证机构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利而设立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平等保护各方的利益,根本目的亦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稳定民事流转程序。因此,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与公证机构的基本职能一致。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公证机构能自觉履行职能。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提供公证服务,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三)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具有独特优势
与其他遗嘱执行人相比,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具有独特的优势。公证机构系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作为遗产管理人无论在专业性、稳定性还是责任能力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
1、公证机构具有中立属性,不会出现利益偏袒
公证机构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证明机构,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是公证机构的基本行为准则,更容易取得各放方当事人的信任。一般公民作为遗嘱继承中的利益相关人,很难像公证机构一样保证遗产分割的公开和公正,且由公民担任遗嘱执行人较容易存在利益冲突,与公证机构相比,在平等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2、公证机构具备更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及遗嘱公证方面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并积累了相当的专业知识。而且,公证处固有的提存、保全证据等业务,都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得到妥善保管。与一般的公民或组织相比,公证机构能够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特别是在重大、疑难案件中,该等优势更具明显。
3、公证机构更具稳定性
公证机构系依法设立的证明机构,与一般公民或组织相比,具有独特的稳定性,不会因出现特殊情况,而造成遗产分割的迟延。
4、公证机构具备更强的责任能力,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保障
《公证法》中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如果公证机构在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5、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更益于保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在遗产继承开始后,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可以在自己的网站或其他专门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提醒和督促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将增加遗嘱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积极性,也利于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
综上,中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是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先天优势,可成为各方当事人信任的对象,有利于保障被继承人的遗产得到妥善的管理,并更能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是合适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