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官与公证员共话金融公证
上海法官与公证员共话金融公证
——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背景下公证的价值与责任专题研讨活动举行
2018年6月7日下午,为切实贯彻上海市司法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公证协会公证理论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共同举办了主题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背景下公证的价值与责任”的研讨活动,本次活动同时作为第五届东方公证专题学术研讨活动,围绕这一主题,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等法院的法官,及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浦东公证处、徐汇公证处、黄浦公证处、普陀公证处的公证员展开了深入而广泛的讨论。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在研讨活动开场发言时指出,金融公证是一项具有特殊意义的公证,为什么说具有特殊意义?2018年4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金融公证承担着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责任,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一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为认真落实上海市司法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上海公证行业的公证员和法官一起共同探讨公证的价值与责任特别有意义,会对金融公证实务产生很大的引领作用。
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研究中心主任薛凡主持了本次研讨活动。
会上,法官、公证员分别围绕金融监管新背景下“公证人的专业价值”、“公证的公信力”、“出具执行证书的标准”、“金融公证事实真相的核实”、“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公证人新型金融案件办案思路”等不同主题进行了讨论。
首先发言的是上海市公证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东方公证处金融公证二部部长沈宇明,发言题目是《更有担当 更加尽责——从三个案例思考金融监管新背景下公证人的专业价值》。他先向大家介绍了三个真实的公证案例。在他承办的第一个案例中,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口头上向公证员表示不同意订立合同,但行动上却在该合同上亲自盖章、签字,面对这种情况,公证员应当认定他口头上的意思表示还是确认其亲力亲为的盖章、签字的行为呢?他提醒公证员同行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通过综合判断去探究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这样的判断是不可能被人工智能替代的领域。说到底,公证活动还是要以公证人的专业判断为核心;第二个案例中,他作为公证员并不是办理公证,而是参与到一起期货纠纷调解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并最终很好地化解了纠纷,可见公证员的法律工作具有很强的兼容性。他提出,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公证员不仅仅是被动地站在边上,两手插在裤袋里做一个监督者,更应该撸起袖子,主动出击,敢作敢为,承担更重要的解决纠纷的职能;第三个案例是一起执行证书公证案件,被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公证员根据法律和核查到的事实,在执行证书中对债务人的异议一一驳回。据此,他强调,优秀的公证文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向人们展示严密的逻辑论证,更大的价值在于改变公证行业以往简单证明的传统观念,并且让法院感受到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的核查程序可信可靠。执行证书作为和生效裁判文书一样的执行依据,应当充分体现公证人的专业判断价值,让执行法官对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产生真正的内心确信。通过这三个案例,沈宇明认为,金融监管新背景之下,公证人应当充分发挥职业特点所长,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第二位发言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级高级法官金殿军。金殿军法官以《金融公证的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司法审查的视角谈公证的公信力》为题,通过两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司法审查的案例论述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公信力来自于真实与合法,并对公证机构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存疑而强制执行公证又无权裁判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可以拒绝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公证机构应审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书中对于权利义务关系的陈述是否具体、明确,这将影响到法院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对公证债权文书合法性的判断;三是公证机构要确保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是明确、无疑的,不应当存在争议的空间,否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对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自愿性的判断。金殿军法官认为,公证机构必须主动、积极地去防范这些潜在的风险,最大程度发挥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位发言的是上海市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和培训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孟宇亮,他的发言题目是《将既判力作为出具执行证书的标准——以融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为例》。他以融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为例,阐释了执行证书实务中的要点,并主张公证债权文书应具有一定的既判力,即限制性的既判力。他认为,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背景下,公证行业应当以既判力为标准,参照借鉴法院审判程序、审判方法、审判理念,将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办成铁案,与人民法院共同努力构建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位发言的是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房地产公证部副部长施樱。她以《认真对待金融公证事实真相的核实——一起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公证的办案心得》为题,与大家分享了一起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公证的办案心得,并提出公证员应认真对待金融公证事实真相的核实。她提出,在办理金融案件时,公证员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审查、核实和判断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对金融公证事实真相的核实,尤其是自然人身份真实性的把握。对于自然人身份真实性的判断,现有的人脸识别技术的确具有很大的应用价值,但单纯依赖人脸识别技术是不可取的,因为技术也会有误差,例如技术手段也很难识别卵生兄弟或姐妹。此时,公证员需要灵活运用多种手段来查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本案中,她要求当事人同时提供记名银行卡、社保卡、驾照、手机号码等,一并核对,以确认身份的真实性。她认为,“机器”的识别不能代替法律人的专业判断,法律人应始终保持“合理怀疑”,通过“人防+技防”结合的机制确保公证法律服务的质量,以求在日新月异的金融公证活动中坚守公平正义的法律底线。
第五位发言的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一级法官)、调研室主任蒋浩,发言题目是《金融监管新背景下公证职能作用发挥的思考》。他以2018年4月27日一行两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这一新规为切入点,阐释了在“去杠杆”、“防风险”的金融监管新背景下公证服务的转型路径:公证机构要重点关注商事法律制度的合同自由原则,注意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公证的规范和监管。要做到这些,公证员必须秉持更严的审查标准、更高的注意义务、更重的释明义务和更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以使公证职能在金融监管新背景下能得到更高质量的发挥。
第六位发言的是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研究中心主任薛凡,他的发言题目是《负面清单、事实判断与阳光公证——公证人新型金融案件办案思路“三部曲”》。他提出,在当下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公证员需要把握新型金融公证案件的办案思路“三部曲”:第一步是明确“负面清单”,公证员首先应当注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能性,包括审查是否违反公法或法律条文中含有“不得”等限制性用语的规定,是否符合金融活动的法定运作路径以及是否存在与公证程序相冲突的情形;第二步是把握并确保三个“真实”,包括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步是实行阳光公证、精准公证,明确公证证明指向的基本范畴,公证员要借鉴司法改革倡导的“阳光司法”理念,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公证书上如实写明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公证员已经尽到的充分合理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并事先在笔录中向当事人作明确告知,征得其确认。他认为,通过这“三部曲”,公证才有可能真正发挥预防金融纠纷的作用,金融公证需要创新与规范并举,为此,他与大家分享了国外一位大法官的一句励志名言:“确定无疑往往只是幻想,我等命运注定永不止息。”
整个研讨活动气氛热烈,各位发言人精彩纷呈的观点让人受益匪浅。通过这次研讨活动,来自公证实务一线的公证员们和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们共同深入探讨,实现了金融活动中司法理念和公证法律实践的交融,为公证参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提供了不少新思路和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