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能做啥?
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能做啥?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 张宇衡
随着微信日益成为当下最主流的移动端社交媒介,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的过程中也催生了诸多公证需求,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公证即是其中最典型一例。2018年8月13日,上海市公证协会印发了《关于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公证的指导意见》,首次在上海公证行业层面对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公证的办理出台行业规范,为未来此类公证实践指明了方向。
2017年初,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薛凡受理了这样一个公证:A公司和B公司因为各自业务需要,A公司拟将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a迁移至B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b。根据微信运营方腾讯公司的规定,微信公众号迁移需由涉及的微信公众号双方主体共同签署《申请函》,并需要办理《申请函》上双方印章属实公证,A公司和B公司遂向本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在这一本处首例微信公众号权利义务转让公证案中,尽管申请人仅仅申请本处对于申请人签署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这一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但本案中,承办公证员发现,由于待迁移的微信公众号分属两个不同的主体,从法律实质上而言这一行为不仅仅是微信公众号数据的迁移,而实际上是不同主体间微信公众号所涉的权利义务的转让,故承办公证员在受理此类公证申请时,并不仅仅局限于对于《申请函》上签章行为的形式审查,而是创造性地围绕微信公众号权利义务转让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从表面上看,微信公众号迁移行为仅仅表现为某一申请主体将其所管理的微信公众号的已有关注用户及所发布的群发文章、素材库内容等迁移至目标公众号,然而,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微信公众号迁移行为同时也是微信公众号所涉的权利义务以及商业价值的转让,随着时下微信用户的不断扩张,使用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进行商业推广、宣传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商业宣传模式,而微信公众号的关注者群体形成的粉丝经济价值也越来越难以估量。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仅仅将微信公众号迁移视为一种网络数据的迁移行为,无疑是忽视了微信公众号迁移的法律本质。因此,在该案中,承办公证员在受理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公证时,采取实质审查的标准,除审查申请人签署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外,同时审查微信公众号迁移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合乎公证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职能定位。
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公证员主要对以下方面予以审核,并做了多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设计:
一是微信公众号权利主体的确认。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公证的前提条件是确认原微信公众号及目标微信公众号的权利主体与申请人是否一致。本案中,承办公证员使用本处工作手机打开微信,对迁移转让方和迁移受让方共同申请办理公证所涉的微信公众号进行事实核实。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搜索”符号,分别搜索原微信公众号及目标微信公众号,点击“账号主体”进入微信公众号“注册详情”界面,核实上述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是否属实,确认属实后截屏打印,打印件共六页,经承办公证员、在场见证人签字并由公证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存公证案卷。同时,承办公证员用工作电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并打印了当事人双方的工商信息材料,核实了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公司章程、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等。
二是微信公众号迁移基础法律关系的确认。微信公众号迁移的本质是微信公众号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及商业利益的转让,微信公众号权利义务的转让必然依附于一个基础的法律关系,例如基于双方成为商业合作伙伴订立《合作协议》,又如双方明确系有偿或无偿转让。因此,在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公证时,公证员必须对微信公众号迁移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该基础法律关系中有无未约定明确、易于引发争议的事项。如双方已就微信公众号的转让签署协议的,则应当向公证员提供相应的协议。如双方当事人仅有转让微信公众号的意思表示,但尚未形成转让协议的,则公证员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签署转让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权利义务未约定明确引起纠纷。在本处首例微信公众号权利义务转让公证案中,承办公证员公正、居中地为双方当事人平衡权利与义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得到双方的确认之后,转化为由公证员代为起草的《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对《申请函》所涉微信公众号迁移前后的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了比《申请函》更为具体、明确约定,明晰了双方的法律责任分担。该协议书由双方申办了公证。
三是权利义务未尽事宜的告知和完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仅仅是向微信运营方腾讯公司提交的一项程序性文件,本身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会穷尽一切可能性,从防范因微信公众号迁移可能导致的纠纷的角度而言,公证员在承办此类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作出明确的告知,以防止双方当事人因对微信公众号迁移的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理解的偏差而导致纠纷。在本处首例微信公众号权利义务转让公证案中,承办公证员在充分问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审核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函》等相关材料之后,向当事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就《申请函》未予明确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未来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等提出了法律意见,供当事人参考并加以确认。
本案中,承办公证员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办理两个公证事项:微信公众号权利与义务转让协议书和《申请函》印章属实。同时,承办公证员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双方当事人仅来公证处一次,就办妥全部公证事项,真正做到了公证质量与公证服务、公证效率三者兼顾,从而有效实现了公证的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