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21年度公证案例选
2021年,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在上海市司法局的领导和上海市公证协会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创新公证职能,办理了一些有典型性的公证案例,涵盖电子签约、企业破产重整、股权质押回购、居住权保护、科创板上市、海外远程视频等一系列新型公证业务领域,切实发挥公证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一、电子签约的预防性公证保护
【基本案情】
四川某涂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某电子签约云平台”签订了《某工程漆产品经销合同》及其附页。上述合同及其附页的相关电子数据均通过申请人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某电子签约云平台”使用本处的“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进行运算得到“电子数据指纹”,并由本处的“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存证数据库收存。后因两公司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四川某涂料有限公司通过申请人向本处申请对其提供的电子数据在本处“电子数据指纹校验系统”进行校验并获取校验报告的过程及结果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典型意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提升交易效率,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电子签约的方式开展各类民商事法律活动,各类交易活动正经历着线上化、数字化等变革。然而,由于电子数据可以被无痕篡改,且很难在事后通过鉴定的方式证明数据源文件是否遭受篡改,因此一旦引发纠纷争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往往易于受到质疑,难以被法庭所充分采信。有鉴于此,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倾向于在电子签约的过程中引入公证,通过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对电子签约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作出证明。但传统的公证保全方式需要留存大量电子数据原文,一方面占用大量存储空间,另一方面申请人也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数据的保密性抱有担忧,从而制约了公证在电子存证和电子签约领域的介入深度。为预防纠纷、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和个人签署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原始性,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研发了“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在具体应用中不仅可以起到预防性保护的作用,并且因为不留存电子数据的原文,在保护了客户商业秘密的同时还节省了存储空间,大大降低了使用的成本,成为维护电子数据安全,协助定纷止争的有力武器。“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的应用为公证预防性保全证据领域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解决方案,它不仅仅可以应用于本案的电子签约平台,还可以应用于诸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等各种具有预防性保全需求的领域,应用前景广泛,有较大的推广意义和价值。
【公证员分析】
实务中,对于公证参与电子签约和电子存证的客观需求由来已久,但传统的公证服务方式囿于公证员“亲历、亲见”的证明要求,始终难以和当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趋势紧密对接。如何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在满足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的前提下,使公证服务更紧密贴合甚至融入当前时代发展路径,是公证参与电子商务所必须要解决的重要命题。“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运用技术手段固定数据电文的唯一性特征,从而在保证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更好地融入了当前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的发展模式,为公证参与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示范模式。
二、首次尝试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全方位公证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依法申请破产重整。2021年2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为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团队”)。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盘活债务人的资产,管理人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方案。为确保重整方案安全、合法、有效地推进,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团队邀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共同参与到该重整方案的执行工作中。
管理人团队在本案的重整投资人招募中,以“假马竞标”为基础,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招募相结合的招募方式,在定向邀请阶段,邀请若干对破产公司有初步重整投资意向的机构进行尽调、提供投资方案,经评审后,确定“假马投资人”。在公开招募阶段,向不特定对象发出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经评审后,确定重整投资人。
在上述招募过程中,管理人团队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邀请函寄送、招募公告发布、投资方案提交以及评分等若干环节进行公证。
【典型意义】
公证参与到企业破产重整的进程中来,无论是对于公证还是对于企业破产重整而言均属较为新颖的尝试。从本案出发,公证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活动中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控制破产企业管理人风险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管理人负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以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角度来看,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负有较重的忠实、勤勉义务,通过引入公证参与重整程序,可以最大限度证明自身已经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从而控制管理人自身的法律风险,进而确保管理人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制定、执行最符合债务人利益的重整方案。
(二)实现对重整程序的规范与监督
重整程序关乎破产企业能否“起死回生”,摆脱困境,也牵涉到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因此重整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尤为重要。通过引入公证参与企业重整程序,可以依托公证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实现对投资人招募、投资方案提交以及投资人遴选等全流程的规范和监督,确保重整程序的真实、合法、规范。
(三)发挥管理人与法院的桥梁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及重整程序的全流程均需在法院的审查和监督下进行,对于法院而言承担了相当大的审查压力。通过引入公证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证的中间桥梁作用,以公证证据的形式将重整程序的每个环节予以固定、明确,从而实现司法机关与管理人之间的有效对接,进而节省司法资源,推进重整程序的有序进行。
【公证员分析】
因本案系公证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创新尝试,承办公证员会同管理人团队、法院共同对重整方案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并结合公证工作的实际对公证参与重整方案的模式及有关工作细节进行了细化。
经研判,管理人团队在发送定向邀请的过程中引入保全证据公证,对定向邀请的发送行为进行保全固定,确保定向邀请行为合法、有效。公证员会同管理人团队对定向邀请的流程、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判,并对邀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包括:投资报名的方式,提交的材料清单、缴纳保证金、签署协议的截止时间等;《投资方案》递交的方式、地点、时间,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密封的要求等;评标当天投资人到场的具体要求;投资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的材料,未按照规则密封,缺席、迟到等情况的处理规则等。
此外,公证员还携手管理人团队共同对管理人团队打分环节、评分环节以及公开招募环节的流程和操作规范、争议处理方式、法院参与指导的具体形式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公证员同时结合管理人团队的意见对公证参与上述环节的形式进行了公证方案设计。通过全方位的公证服务参与,公证员与管理人团队共同为企业破产重整“保驾护航”。
三、公证携手法院,共同破解“执行难”
【基本案情】
2017年,邢某某以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作为质押,向某证券公司融资近五亿元人民币,融资用途为用于该上市公司日常经营。2019年,该证券公司向本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据证券公司相关经办人员称,上述股权融资的回购期限即将届满,但邢某的公司因经营战略失误导致公司盈利下降,有可能导致该债务出现违约情形,为控制风险,保障日后资金安全快速收回,该证券公司向本处申请为该融资项目签订的相关业务协议、交易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经审查,承办公证员为上述当事人办理了赋予(融资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出具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后因债务人违约,本处出具了相应执行证书。2022年1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法院2021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办理和编写的案例“某证券公司申请执行邢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案”入选。该案中权利人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递交的依据为我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执行证书,两份公证文书均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执行工作已顺利完成。
【典型意义】
本案中,基于承办公证员专业的法律分析、细致的审查工作以及合理的法律模式设计,在债务人邢某出现违约情形后,本处高效、迅速地出具了执行证书,将债权实现引入法院执行流程,并进而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引入资管计划参与竞买司法处置上市股票的举措下实现了违约债权的高效执行,而公证债权文书对债权债务真实性、合法性的把握以及精细化的公证审查工作无疑是促成债权快速实现的重要前提。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是连接我国公证制度和审判制度的重要设计。公证债权文书是公证和审判的纽带,也是公证和整个法律体系的纽带。公证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从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制度设计等各个方面加以转变,借助公证纽带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市场,努力追求公证法律服务的法律化和精细化。唯有如此,才可以在传统公证业务日益萎缩的背景下迎接新挑战、抓住新机遇,促进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证员分析】
为了充分确保公证所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真实性,承办公证员在对原债权文书法律关系的充分梳理、把握的基础之上,引导协议双方签订一份新的补充协议,将交易要素变更情况加以梳理,同时明确约定对整个交易涉及的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同时,承办公证员对交易所涉各方的主体身份真实性、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的事实以及对债务履行核查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审查,确保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及的每一个事实要素的真实性均能得到确证。
为全面把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的合法性,承办公证员结合原《担保法》《股票质押式回购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厘清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的法律性质,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类业务的合法性,确保为此类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于法有据。
为进一步完善赋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类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承办公证员聚焦于“限售流通股”的法律性质,通过精细化的法律检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 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查明“限售流通股”与《物权法》上“可以转让”的标准的一致性,进而明确质押标的为限售股股票并不会导致协议的无效,也为后续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执行阶段的有效对接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四、《民法典》实施后的居住权协议公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当事人朱小姐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称其父亲朱先生系部队军官,今年年满60周岁退休回迁本市安置,根据部队安置相关文件要求,如军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在审定的安置地没有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且与子女、父母达到书面协议并公证,可以依托子女、父母在安置地具备落户条件的产权住房办理落户移交。为解决其父亲安置落户的难题,故向本处求助询问应当如何通过公证方式解决这一问题。本处承办公证员在听取了朱小姐的说明后,建议朱小姐同其父亲订立居住权协议,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之后,当事人朱小姐及其父朱先生、其母亲王女士一同来到本处。本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为当事人起草了《协议书》,约定甲方朱小姐、王女士自愿以其名下的有关房产提供给乙方朱先生落户安置,并明确乙方的居住权期限、居住权范围、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本公证员面前,在上述《协议书》上签名。本处出具公证书后,当事人持公证书成功完成了有关落户安置手续。
【典型意义】
《民法典》物权编中专章规定了居住权,但在实践中,涉及居住权的有关公证相对并不多。本案中,当事人朱先生作为退休军官落户安置在子女的房产中,需要以协议公证的形式明确其居住权,本身即符合《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关于协议设立居住权的条件,因此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此外,本案系公证服务退休军官为其解决实际落户居住困难问题,故在公证服务军人、推动公证与军队共建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公证员分析】
《民法典》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对于明确居住权权利性质及权利行使的方式具有重要价值,但在公证实践中,对于涉及居住权的公证事项,在审核时仍然应当予以特别注意,并着重审查如下事项:一是审查设立居住权的基础原因关系。尽管《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协议设立,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等方式设立,但公证员在办理涉及居住权的公证事项时,仍然应当注意审查居住权人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以及设立居住权的具体原因,避免出现当事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二是审查房屋同住人的意见。居住权本身构成对物权的限制,也当然包括对于房屋原有居住人的居住权的限制,因此必须审查房屋同住人的意思表示,避免引发纠纷;三是做好有关法律后果的告知工作。居住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因此第三人即使基于有效的权源,也不得向居住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解除对住宅的占有。住宅所有权人如果将住宅进行了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权利受让人仍受住宅上的居住权权利制约,不得妨害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因此,必须在设立居住权之前告知物权人及居住权人相关法律后果及风险,并引导当事人及时办理居住权备案登记。
五、企业员工手册修订意见征询与公布流程保全证据公证
【基本案情】
某大型外资企业于2018年制定并公布了《员工手册》,2021年该公司计划对该手册进行一次修订,该公司法务部门与人事部门决定对修订过程中的意见征询与公布流程办理一次保全证据公证。承办人根据该公司的申请,两次上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第一次,该公司申请对其代理人在该公司的BBS上发布《员工手册》(征求意见稿)并通知进行意见征询、通过公司HR部门邮箱向所有在职员工发送意见征询的通知两个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办理过程中,承办人首先在该代理人的工作电脑上安装了本处提供的屏幕录像软件,之后由该公司代理人进行操作,对需要保全的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打印并进行全过程录屏保存。最后,承办人审核公证申请材料及公证保全内容符合要求后送审批出证。第二次,该公司申请对其代理人查看该公司BBS上对《员工手册》(征求意见稿)的留言意见以及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员工手册》、通过公司HR部门邮箱查看征询意见的回复邮件以及向所有在职员工通知新修订的《员工手册》发布情况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办理的过程基本与第一次一致。最后经审核和审批向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典型意义】
申请人办理此类保全证据公证,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相关纠纷,与公证的预防性价值高度吻合,是我们公证机构在服务企业、监督企业内部管理文件民主流程等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体现之一,同时可能在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案件中发挥定纷止争的良好作用。如果此类公证能在更多的大中型企业中进行推广,也将成为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改善营商环境的良好机制之一。
【公证员分析】
承办人曾为诸多企业办理此类员工手册公布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但该案中,当事人在2018年向本处申请办理过同类型公证之后,再次向本处申请办理此类公证,并针对公证书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细节问题提出弥补和改进的意见,对于公证机构而言这是极为宝贵的。因此,在办理该案之前,承办人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对本处前一次为其办理的公证的意见,共同分析了造成一些瑕疵的原因以及本次办理应该可以避免的方法。承办人与代理人一同探讨了该公司实际发生的一些纠纷情况,主要还是在劳动争议中员工不承认该公司的《员工手册》相关内容或不承认收到过相关邮件内容,而在上一次的保全证据过程中,对于邮件发送中人员和邮箱的对应性以及发送之后的状态保全不是特别完整,导致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障碍;此外,承办人与该公司代理人研究了该公司本次修订过程中保全证据的范围和具体操作;在办理的过程中,承办人对当事人的操作过程认真监督,对一些细节问题提供合理性建议,最终顺利办理了两次保全证据公证,保全的结果也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六、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配号摇号中签活动现场监督公证
【基本案情】
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组合发行方式中,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简称网上发行)的部分采用随机与均衡相结合的办法,随机产生中签号码。为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由主承销商向本处提出对该次摇号中签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的申请。
申请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处申请对“某某科技”A股股票网上发行申购配号摇号中签活动办理现场监督公证。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相关申请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本处指派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于指定日期到达位摇号现场对上述摇号中签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生成的“证券上网发行中签情况表”中确定的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上市代码、公开发行类型、网上发行数量、网上发行价格、有效申购户数、有效申购数、配号总数、中签率、号码范围及《网上发行摇号方法》现场摇出中签号码,并由摇号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制作成“中签号码表”。
在确认摇号现场情况正常、摇号符合原定规则、开出的全部号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公证人员将公证处的现场记录与摇号服务机构制作的中签号码表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公证书通过预留地址,以快递的方式送达。
【典型意义】
通过对网上发行申购配号摇号中签活动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得以更为顺利地做好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同时,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摇号部分提供了系统的公证法律服务,减少企业及承销商整个公证过程中的反复沟通及来回跑路的问题,尽最大的可能为企业及券商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最后,申请人通过对网上发行申购配号摇号中签活动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增加整个网上发行摇号过程的透明度,为保证整个网上发行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公证员分析】
现场监督公证虽然不是新型的公证项目,但是对公证工作的严肃性,严谨性却是最严苛的,现场活动均要求不能丝毫出错,这就对公证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公证员不忘初心,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为该项工作尽到公证员的责任。在现如今,网络高度发达,很多事先的工作可以通过网络来沟通和完成,公证机构也可尝试通过网络进一步简化上述摇号活动现场监督公证的前期工作,为企业和券商创造更加便捷的公证通道,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
七、巧用远程视频连线,解决企业公证需求
【基本案情】
一家注册在上海的公司(下称“A公司”)与一家注册在柬埔寨的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因柬埔寨方面需要对该协议上的A公司签署行为进行公证证明,又因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且因疫情原因不便回国办理公证,故A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本处寻求应对之法。
承办公证员首先了解了基本案情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疫情原因不便回国且其所在地的中国领事馆因疫情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服务的情况,随后根据A公司希望由相关人员代表公司在合作协议上签名、盖章的意愿后,建议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相关人员代表公司前来公证处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办理公证时由承办员直接与在境外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连线确认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最终根据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具了公证书。最终让A公司顺利取得公证书后向柬埔寨方面提供了经公证的文书,达到了交易目的。
【典型意义】
全球疫情的铺开使人员的跨国流动及相关业务的办理都受到了很大的局限。但是正常的商务贸易对于企业而言不能因为疫情而停止,相反,更应该重视这来之不易的合作机会。法定代表人在境外的事实使得签名公证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文件的基本要求得不到满足,但网络科技的发展也推动着公证办证方式的改变和创新。在有身份验证的基础前提下,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与公证相关当事人确认意思表示,并根据其意思表示作出相关的公证文书,不仅满足了企业的基本证明服务需求,也同时相应了司法部、国务院对于推进互联网+公证的办证要求。
【公证员分析】
公证的基本职责是提供证明,在满足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满足公证当事人的公证需求,不仅是实现公证基本职能的体现,也是响应习总书记提出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切实行动。
八、对在线课程侵权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
【基本案情】
A公司称其系教育培训机构,有一套课程在淘宝网上被某店家侵权,希望办理保全证据。本处公证员及时响应,对一系列购买、发货、播放过程中一系列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保全,为其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公证员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如下保全操作:
一是对于淘宝网的店铺商品介绍的网页办理保全;二是对申请人下载阿里旺旺并和对方聊天沟通,在线付款、收取相关旺旺信息的过程予以保全;三是对下载、安装百度网盘并点击之前旺旺收到的收货链接及提取码,从而浏览、下载对方发货的百度网盘链接内相关涉嫌侵权课程内容的过程予以保全;四是对下载对方在网盘内提供的专门播放器,播放课程视频的过程进行保全。
【典型意义】
本案初看并不复杂,但和一般的网页浏览或购物不同的是,此类课程的卖家往往对维权取证具有较强的防护意识,刻意将交易过程设计的相当复杂,购买和发货均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涉嫌盗版视频课程也运用了加密技术导致无法被屏幕录像软件有效录制,公证员需要对整个取证流程有充分了解和认识,有能力综合运用各种取证方式来达到有效固定侵权证据的效果,比如对于无法屏幕录像的视频播放环节,同时使用外部摄像机进行录制。此外,在此类系涉及和卖家沟通等即时性比较强,环环相扣的系列取证活动中,公证员对每一个细节也都需要预先考虑到位,才能保证不因为某一个环节差错导致整个取证过程无法进行下去的遗憾。
【公证员分析】
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取证行为不再是简单的一个网页浏览、打印操作所能完成,往往具有越来越高的技术性特点,背后的商业模式也越来越复杂。对于我们公证员来,需要不断加强学习,对不断涌现的新技术和商业模式一直保持较为敏锐的理解和认知,才能更好地服务好社会的保全取证需要,同时也合理地规避自身的执业风险。
九、外籍归化人员的继承公证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8日,一日籍华裔当事人申请办理其母亲(中国籍)的继承公证。由于该当事人的日本护照上只有英文名(日文的罗马拼音),而其提供的日本户籍藤本上其名字只有汉字写法,且该汉字名和其归化前的中文名不一致,无法进行直接关联,为保证继承公证的顺利推进以及当事人领取其母亲抚恤金时证明其现身份与原身份的关联性,承办公证员在继承公证办理时,建议其同时办理其名字变更的声明公证,以及护照翻译公证。
该公证在办理前,当事人就提出了关于名字变更的担忧,其归化前的中文名,在入籍之后,由于其中一个中文字在日文中没有对应的汉字,因此日本的区役所将该字改为了其他的汉字。本承办员在听取了其担心以及诉求后,提前为当事人列明了所需材料的清单,并建议她在办理继承公证的同时,对于自己名字的变更办理声明公证,以应对领取抚恤金等其他非公证性质的手续的办理。根据当事人的反馈,其后来在办理其母亲的抚恤金手续时果然碰到了障碍,也正是同时提供了声明书公证及本处留档的其日本的户籍藤本的原始凭证,才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在日本,华裔归化的人员占到了该国归化人员的多数,此类情况在现实中不占少数。对于归化前的身份,日本政府出具的户籍藤本中会有较为明确的记载,我们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的互相印证来进行相关人员的身份确认。
【公证员分析】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难点,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涉及到了同住人情况证明的出具,以及产证信息与内档信息不一致等情况,在承办公证员与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一个个克服后最终完成了公证书的出具。作为法律服务专业人士,公证员为当事人更多考虑一点,才能在现今复杂的社会事务中,通过公证服务为他们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十、公证服务助力财富传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一对老夫妻想要办理各自遗嘱公证,为以防将来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矛盾纠纷。相较同年龄的老人,这对夫妇思想更为开放,毫不避讳,在办理遗嘱的同时,他们还为将来子女或对方继承自己遗产办理继承公证是否会遇到困难而担忧。针对这样的需求,公证员咨询家庭情况及当事人意愿,为夫妻二人起草符合实际需求的遗嘱。同时根据当事人的想法,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为当事人咨询继承权公证所需的相关材料,为当事人梳理家庭关系脉络,共同明确及罗列将来继承权公证中所需调查的相关部门地点,为当事人查询档案地址,并由本处调查专员预先前往调查,最后将资料及档案存放在我处卷宗内保管存档。
【典型意义】
因年代特征,使得上世纪早些年代的档案一定程度存在着难寻、难查、难核证的历史遗留问题。越来愈多的年轻独生子女会更加不了解上世纪的年代特征,复杂难懂的家族情况。
这样预先梳理查证式的公证法律服务将根据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制定最为合适的公证方案,满足了当事人诉求的同时减轻其亲自办理材料来回奔波的辛劳。为当事人子女等继承人未来办理继承公证提前准备相关材料,以免口述信息丢失或因年代久远档案难以查询和办理不便,让担心后辈的当事人放下心头大石。
【公证员分析】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富积累,越来越多人逐渐关注到了家庭财富的传承问题,如何更妥善而高效地将财富传承,减少财富传承中遇到的阻力与困难,是百姓最为在意的问题。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职能部门,能够预先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公证员能够以家事法律顾问的身份,针对财产传承的疑难问题和需求准确给出法律解答和法律意见,旨在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将“服务民生”落地、落实、落细、做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