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规定!聊天记录别随便删, 经过公证效力优先!
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人的主要社交阵地。
打开微信、百度APP,查看更多高清图片自然而然就会积攒许多聊天记录、图片、文档、音频……
那么你知道吗?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成为“呈堂证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这也意味着从5月1日起,这些电子数据都将能够正式作为法院诉讼的证据。对于这一全新的变化,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
事实上,近年来,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如何让手机里的电子数据更好地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申办保全电子数据公证或许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查诉讼两造提交的证据时,会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仅仅简单地对手机内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截屏、打印,并不能完全满足诉讼证据的要求,而保全电子数据公证可以很好地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的短板。公证本身对取证行为的监督、审查和证明确保了取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会着重审查电子数据证据与申请主体的利害关系,确保公证证据与案件本身的关联性;而公证员在从事保全证据公证方面具有的丰富经验可以指导当事人全面、客观地进行取证,能够确保经公证保全的电子数据本身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深度保护。
经公证保全的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效力优先,将成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小贴士:
电子数据如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一、公证申请主体材料
1.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需提交:
(1)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保全主体材料
1.手机号码、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账号的权属证明。
如绑定的实名手机号对应的通讯账单等材料。
如果实名手机号所有人并不是申请人本人,需提交实名手机号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用于证明申请人与该申办事项的利害关系以及用于证明办理该项公证的用途等(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名)。
四、委托材料
非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前来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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