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举办第六届东方公证专题学术研讨活动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举办第六届东方公证专题学术研讨活动
前瞻探讨人工智能和互联网对诉讼与公证的影响
近几年,人工智能和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发展十分迅猛。面对人工智能的异军突起和互联网的不断扩张,司法活动与公证活动该如何应对?2019年9月27日下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举办了第六届东方公证专题学术研讨活动——人工智能和互联网对诉讼与公证的影响,围绕这一主题,有关法官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授课。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主持了本次研讨活动,他指出,诉讼与公证作为司法领域的不同角色是互补的,有很多方面可以互相借鉴,上海法院在人工智能方面的成功探索,值得我们学习,通过今天法官的讲课可以让我们一起学习进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徐世亮法官作了题为《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应用的路径探索》的授课,以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马云与马斯克的对话开场,指出人工智能与传统技术的最大区别在于人工智能技术使机器具有不断向人类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他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也包括法律领域,例如智能文献检索、辅助法律文件生成、智能审查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等等。徐世亮副院长谈了他对于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应用的三点感悟:第一,让科技成为推进改革的有效助力;第二,通过科技使法律真正成为科学;第三,通过科技助推司法审判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人工智能在服务人类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法律上的新问题亟待解决。他认为,法律人工智能给法律人带来的不应该是失业和恐慌,而是更大的自由与更加人性化的体验,法律人工智能不会代替法律职业人,反而更加理解法律职业人。
第二位发言的是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潘庸鲁法官。潘庸鲁法官以《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漫谈》为题,首先提出无论是社会环境还是司法诉求或民众呼声,都要求司法应该主动拥抱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我们法律职业人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效率。他指出,人工智能“有所不为”,还无法取代法官,例如,人工智能无法实现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无法实现隐性审判经验的复制,无法实现实质正义,对此,我们要意识到人工智能有局限性,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时要考虑到法官审判工作的系统性。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教授也认为,人工智能仅是技术理性和司法理性的融合,却无法代替法官的亲历性、经验理性和法律理性以及对案件主观能动性的判断。对于法官如此,对于公证人来说可能也同样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