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处参加上海破产司法实践研讨
本处参加上海破产司法实践研讨
11月30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办,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承办的“开启上海破产司法实践新征程——纪念企业破产法实施10周年研讨会”举行,本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出席会议并作题为“充分发挥公证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作用”主题发言,处金融二部部长沈宇明参加会议。研讨会围绕“审判专业化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破产司法与破产职业共同体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与破产法治建设”三个主题展开,来自法院系统、律师行业、公证行业、高等院校及有关企业各方代表各抒己见,为未来上海破产司法实践出谋划策。
公证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作用发言摘要:
企业破产清算中,公证机构可以充分运用法律咨询、尽职调查、资产清点、债务审核、起草报告、拟定方案、现场监督、保管提存、沟通协调等综合法律服务手段,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中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1.破产管理人选择阶段,公证机构可以对选择破产管理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公证;
2.公告申报债权阶段,公证机构可以协助法院甄别确认债权人,并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联系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阶段,公证机构可以参与谈判、办理协议公证、对债权人会议现场监督等;
4.破产企业资产清点、公章、合同、帐册保管、资债审计阶段,公证机构可以起草尽调报告,提供保管服务;
5.对外债权的催收及报告阶段,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债权催收函的送达公证,协助参与债权催收、出具执行证书等;
6.财产分配阶段,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提存公证,全面监管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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