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如何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发挥作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开展问计调研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暂行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为更好地推进这一司法实践,4月24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俞秋玮一行来我处,共同商量如何发挥公证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作用,为服务营商环境助力。
会上,双方就公证如何通过综合性法律服务深入参与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民商事案件,尤其是破产案件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会议认为,公证参与企业破产的各个环节,实质上是典型的非讼法律制度,承接了部分商事非讼事件,完全符合法治精神。而公证机构辅助法院进行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正是非讼与诉讼的巧妙结合,能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更好地体现双方价值。从目前看,公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在破产管理人选择阶段,公证机构可以通过现场监督公证的形式,对选择破产管理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公证,以便使所选出的破产管理人是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合理,提高公信力,避免债权人的异议。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确定后,由公证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辅助人这一职责,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提供各类公证法律服务以帮助破产程序更加顺利地进行。二是在公告申报债权阶段,可以由公证处协助法院进行对已知债权人的甄别和确认,配合法院对债权人归类,梳理债权、物权的种类、数量、金额;需要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可以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公证送达可以提高法院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的工作效率。同时,公证处可以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形式将债权人申报的过程固定下来,证明债权申报的公开性、透明性;公证机构也可以在这一阶段协助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整理、制作债权申报的材料。三是在债权人会议阶段,若破产企业有清偿的可能性,则可以引入公证机构参与谈判、协议公证、现场监督等事宜。对债权人会议全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可以有效保证债权人会议的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破产程序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主要内容即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以及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等予以公证。四是在破产企业资产清点、公章、合同、帐册保管、资债审计阶段,公证处可以提供相应的公证法律建议,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发挥自身优势,提供相应的保全证据公证与法律咨询服务。五是在对外债权的催收及报告阶段,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参与债权催收函的送达公证,协助参与债权催收、磋商、出具执行证书等事宜。六是在财产分配阶段,对于债权债务分配提供提存公证,提存公证可以根据需求与破产管理人账号同步使用,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双方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根据司法实践具体情况,问需、问计,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探索公证参与民商事案件特别是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充分发挥参与多元化解决纠纷的作用,携手提高司法为民能力水平。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俞秋玮,审委会专职委员陈建军,民庭庭长(破产庭负责人)周华,破产庭副庭长刘晨,本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金融二部部长沈宇明,金融三部部长王晓良,民事部部长、办公室副主任丁闻,业务保障部部长薛嘉运,公证研究中心主任薛凡等人参加座谈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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