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广的领域 更多的机遇 更高的要求
更广的领域 更多的机遇 更高的要求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解读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 汪国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于2018年1月1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贯彻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1](下称“《通知》”)精神,并在《通知》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现实需求,将公证职能作用全面引入到金融风险防控中,不仅明确了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在金融债权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同时强调了公证的证明、沟通、监督、服务等职能,对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意见》为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规划了更广的领域,为上海公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也对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意见》规划了更广的领域
(一)适用范围领域更广
《通知》中对于主体适用的范围规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将强制执行效力服务的对象限定于银行业或开展类银行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而此次上海的《意见》则将主体适用的范围扩大到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从此次《意见》发文的机构就可以看到,上海下决心强化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公证职能作用发挥的空间更大了。
(二)公证作用发挥领域更广
相较《通知》而言,《意见》对于公证在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中的各方面作用都有了较为全面的建议。《意见》不仅仅进一步强调了在债权实现中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还强调了公证机构在金融活动中发挥公证证据效力,公证机构可以对各类金融合同办理公证(不仅仅局限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可以对各类基金持有人大会、新股发行摇号等重要事项办理现场监督,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交易信息数据保全证据、数据存管公证服务等,可以参与金融机构投贷联动和私募股权投资中的相关协议、合同公证,加强公证在公司上市、债务重组等大型项目中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作用,公证在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权证、送达保全等环节提供法律服务等。除此之外,《意见》还建议公证发挥沟通职能,推广公证机构协助司法执行、参与金融行业组织的各类纠纷调解,公证发挥服务职能,为金融机构提供各类延伸服务,提供评估、鉴定机构盲选公证等,建立虚假信息黑名单制度,共同建立公证信用平台。
《意见》对公证作用的推广,是全面的、纵深的推广,体现了新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服务社会发展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公证更加全面的参与金融风险的防控,有助于金融法治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助于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
二、《意见》预示了更多的机遇
(一)《意见》对传统金融公证业务的肯定
回答显然是肯定的,在《意见》中对于传统金融公证业务,也就是主要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进一步肯定的,同时希望推进公证机构在金融纠纷化解中对符合规定的各类协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因此,对于强制执行公证来说,应当进一步进行推广,同时对于该类公证中公证机构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告知义务、核实义务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意见》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业务规划和预示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可以说,这次上海《意见》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要求公证职能更加全面的作用于金融风险的防控,因此,对于公证机构的其他很多公证职能都提出了十分可行的建议。公证机构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保管、提存、登记以及其他延伸的法律服务等内容都得到了肯定,相对于传统金融公证业务来说,这些公证法律服务在目前的金融活动中的参与较少,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也意味着这些公证在金融业务领域的涉足较少,因此对开展这类业务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如何创新传统的公证业务,与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对接,需要在《意见》的指导下进一步实践。
三、《意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意见》对公证机构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
公证机构在金融公证中承担着重要的主体责任和工作,公证机构不仅要进一步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业务指导与监督、建立完善公证激励机制等,还要平衡好各方金融主体合法利益,同时避免公证机构过度利益导向,确保公证公信力。
(二)《意见》对公证员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
对于公证员而言,金融公证工作一般涉及的标的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个性化需求高,因此,要求公证员有更加全面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执业技能,从事这类公证工作的公证员要同时掌握好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还要对不同金融专业领域都有相应的熟悉与把握,另外,对公证员依法履职、强化保密义务、严格法律责任等也有更高的要求。金融业务领域本来就是风险较高的,因此才需要公证参与防控风险,如果公证员对于金融业务领域本身没有充分的认识和把握,盲目参与涉及金融业务的公证工作,不仅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控,更加不利于公证业务以及自身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要充分领会《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提升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业务能力以及金融公证法律素养,在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中,探索公证服务金融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新途径、新方向、新突破,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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