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团购遇骗局,可用公证证据来维权
近期上海“新冠”疫情来势凶猛,各封控小区的市民纷纷组团团购粮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开展“自救”。但现实中,市民发现部分团购商家存在漫天要价、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甚至收款却不发货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疫情之下人民群众的生活。
疫情期间,对“社区团购”中个别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收取货款后失踪断联骗取居民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消费者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消费者如发现存在利用“社区团购”实施消费欺诈、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服务热线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并且注意留存有关证据以备向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举证。
2.可通过公证保存相关证据。目前许多团购活动都是通过微信群、微信小程序或其他网络电商平台进行,通常都会留下购买记录、转账记录或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如若遇到商家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持上述证据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经公证机构保全的公证证据在法律上具有优先法律效力和强证据效力,在诉讼中若无相反证据则会被法院直接采信,能够成为保护自身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
【TIPS】
保全证据公证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储存有相关电子证据的设备;
4.注册微信或其他电商平台手机号的手机账单;
5.申请人与保全相关证据的利害关系证明;
6.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公证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