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作为基本法对公证发展和创新的意义——本处举办2017年第二届东方公证专题学术研讨活动
4月27日,我处举办2017年第二届东方公证专题学术研讨活动,主题为“《民法总则》与公证的发展和创新”,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宪忠进行授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刘言浩出席会议并进行专题发言。会议由本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主持,党委副书记陈梅英、副主任吴郁及本处近80名公证人员参加会议。
王兴和同志在会议致辞中谈到,根据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设计,一直以来,公证制度和民事审判制度分列民事法律关系的预防与救济两端,共同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与保障机制。如果说,民事审判制度是通过司法机关对民事法律活动的事后判断与干预实现对于民事法律纠纷的调整和解决,那么,公证制度就是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预先规划,防范或减少法律纠纷的出现,从而维护民事法律主体间社会经济交往活动的安全性与安定性。
孙宪忠教授在讲课中指出: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我们需要进一步考虑权利的取得和丧失的问题,需要确认权利取得和丧失的法律根据,这就与公证有所联系。在意思表示这一环节,孙教授认为必须借助于公证。
民法作为基本法,突出体现的是市民社会的意思自治,民事法律主体有权依照合意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也有权合意选择民事法律活动的形式,公证即为民事法律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因此,在当前《民法总则》颁布的背景下,公证人更有必要关注民法社会中自身的基本定位。随着《民法总则》的颁行,公证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将有着更为广阔的施展空间,这也意味着公证人作为专业法律人的属性得到进一步加强,要求公证人以更为开放、进取的态度去迎接这一新的法律背景下的新的法治现实,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智慧,为民事法律生活更为繁荣、安全提供全面的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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