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将集中开展公证质量专项检查
为深入贯彻执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司明电[2017]17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司办通[2017]40号)、《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沪司发[2017]25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公证质量,在处党委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传达学习贯彻的基础上,近日,我处下发通知,决定近期集中开展公证质量专项检查。《通知》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和风险预防。各部门及全体公证人员要牢记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把提高公证质量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要将公证质量专项检查作为促进业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以检查强化落实、促进整改、推进发展;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对于不配合本次专项检查的有关人员,经处主任办公会讨论,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办理部分或全部公证业务、离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二是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公证员自查、部门组织公证员交叉互相检查与工作组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证员自查、部门检查工作于2017年6月2日前完成,工作组专项检查于2017年7月7日前完成。
三是工作组专项检查采取抽调案卷、与公证人员面谈、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涉及案件范围原则为2014年-2016年办理的公证案件(但不限于上述时间段),做到办案公证员全覆盖,重点检查委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民间借贷、遗嘱、继承、保全证据等公证案件及与各类融资有关的批量性案件。
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即知即改。业务指导室、办公室、人力资源科等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办证不规范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2017年7月30日前健全完善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业务指导室要形成常态化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风控机制,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加强办证规范的落实,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公证工作水平。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公证员自查发现问题的,要立即通过部门向处提交书面报告,分析问题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约谈公证员,并向处提交详细的书面约谈记录及整改措施报告;工作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约谈公证员、部门负责人,并由处严格按照《公证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本处《关于过错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修订稿)》(〔2017〕沪东证业字5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责任。同时,本次专项检查情况将与处本年度各项考核、评优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