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处参加全国政协有关执行工作调研座谈会
2018年5月17日上午,本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与金融三部(执行事务部)部长王晓良应邀参加全国政协社法委“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调研组在上海市政协举办的专题调研座谈会。会上,本处就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内涵、法律依据及本处近年来工作情况作了汇报。
据统计,2016年,本处受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共计19894件,受理执行证书284件,当年债权即得以实现的案件达50件,占17.6%,在这50件中,在本处受理后出具执行证书前债权得以实现的为25件,在本处出具执行证书之后债权人送法院之前债权实现的为14件,债权人送法院后债权实现的为11件,还有不少案件在本处调查核实债务过程中或是在本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协议,无需再进入法院执行程序;2017年受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共计27063件,受理执行证书289件;2016年、2017年执行证书申请率分别只有1.4%和1.06%。
会上,本处就下一步如何解决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债务核实标准。目前,对公证执行证书中债务核实方式没有具体细化的标准,公证机构只能依据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颁发的《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即“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时,当事人对核实方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核实;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本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自行决定核实方式。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时,无法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取得联系,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不影响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进行核实,由于各地法院与公证机构认识不经相同,因此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较多。鉴于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债务核实标准,特别是对公证债权文书因内容与事实不符合而裁定不予执行的,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细化明确。二是公证行业现有的要素格式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需要加强与沟通协调,进一步推动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完善与发展,进一步发挥公证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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