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处办理首例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与调解有效对接
彰显强制执行公证新价值
——本处办理首例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近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调解协议公证并赋予了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上海某金融机构因与其客户在日常业务中发生纠纷,委托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最终调解成功,由该机构对客户进行适当补偿,双方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调解协议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该案是上海首例对银行业纠纷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件,是本处与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公调对接合作”并成立“银行业纠纷公调对接合作工作室”之后,首例成功调解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例;也是本处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指引下办理的首例银行业纠纷调解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例,是“发挥公证沟通职能,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有益探索。此举通过公证固定调解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确保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按期履约,也让另一方吃下“定心丸”,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以较低的社会成本解决类似的纠纷案件。
该案与公证机构受理的一般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案件有着的很大的不同。
首先,该案作为首例对含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件,是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公证这两种制度进行深入合作对接的尝试,通过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大大提升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于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发挥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缓解司法资源紧张,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该案体现了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赋予可以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机构,追求的是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社会价值,对于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特定的身份限制,不管是企事业单位、各类机构,还是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可以成为强制执行公证中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
最后,该案是公证机构与银行业纠纷调解机构进行合作,进一步体现了公证机构在服务金融行业、营造安定有序的金融环境方面的努力尝试,是公证机构参与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