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处举行《保全证据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业务讲座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全证据公证正成为发展最快、最具潜力且最能凸显公证价值和职能的证明事项,集中体现了公证的证据效力。本处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数量在近两年也有递增之势。为了规范本处保全证据公证的办理,提升保全证据公证的办证水平,处业务指导委员会将举行2期《保全证据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业务讲座。3月25日,本处举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一)》业务讲座,本处副主任叶俊寅主讲,全处公证人员参加了此次业务讲座。
叶主任在讲座中,将保全证据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分为两大部分来讲解,一是对保全证据公证的理解;二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保全证据公证的理解要从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和种类两方面来准确认定,叶主任强调了不能将行为和过程与证据相提并论,保全证据公证对象就是七类证据,行为和过程都不是公证对象。除此之外,叶主任还总结了保全证据公证书的内容结构特点:(1)保全证据公证的具体公证事项种类繁多,通过本处公证管理系统查询,大约有140多种具体公证事项,一个具体的公证事项应立一个公证号。(2)公证书内容除了证明被保全的证据,还需证明证据的来源(即取得证据的行为和过程以及采取的保全措施)。(3)公证书内容表述是纯客观反映事实,不要有主观判断的内容,力求最大限度的客观性。(4)必须有证据作为公证书附件。
在本次讲座中,对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叶主任先是讲解了关于主体资格和执业区域的问题,代理人可直接作为申请人、电子信箱保全证据公证的主体、申请人与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掌握以及认定执业区域的问题。然后,叶主任讲解了保全证据公证由谁操作的问题,要确定保全证据公证的主体、被保全证据的来源以及保全的措施或方法等。
此次业务讲座对公证人员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具有指导意义,有利于统一本处保全证据公证的办证标准,充分发挥证据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