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处调整财产继承、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自2013年10月1日起,本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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