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看公证保护知识产权应注重“预防纠纷”
简要点评:两个分别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公证保全证据案例,都以“预防纠纷”为主要特色,使公证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力的“在先保护”。(点评人:薛凡)
2014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调研时对上海提出了“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全新要求;2015年5月,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2016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随着上海科创中心的建设日益推进,社会各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明显增强,为保护知识产权而申请办理公证的案例明显增多,下面我从两个亲自受理的公证个案出发,谈谈公证如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保护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作用。
某隔膜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甲公司称其拥有某项生产技术,已经汇总整理成技术资料和录像资料,申请对于上述技术资料和录像资料等在公证人员面前进行封存,并就此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受理本案后,我发现甲公司申请的公证事项角度很独特。与别的当事人申请对于侵权事实固定的公证保全证据不同,甲公司是为了保护其专利的在先使用权而申请对于其现在拥有的相关生产技术使用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申请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但是,不少企业和个人认为公开其生产技术更容易被他人仿制而造成其权益损害,因而在面临将来可能的专利纠纷风险时,更愿意采用保密的方式进行保护。这种模式下,虽然在先使用人已经掌握了专利技术方案,但是由于其未向公众公开其技术而是作为商业秘密,所以,如果将来一旦有其他人掌握同样的技术并申请专利,在先使用人可能面临侵权之诉。而公证则可以满足这类在先使用人的需求,因为这类公证的事项是不对公众公开的,故通过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可以对在先使用人在先使用相关技术的情况进行有力的证明,从而实现对其在先使用权的保护,这对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多了一个自我保护的选择。
在另一案例中,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申请对其制作某中秋礼盒图稿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乙公司称,之前常有其他公司仿冒其礼盒的设计,为证明其设计的原创性,乙公司设计人员申请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礼盒的图稿设计,并将设计的过程拍摄成录像,将设计完成的图稿及设计过程的录像均封存在本处。根据著作权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作品的样本、作品说明书(包括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内容)等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乙公司以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完整固定了其作品独立创作的过程和作品产生的时间点,客观上起到了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长期以来,当事人往往选择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来固定侵犯其权益的事实,而随着当事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这类真正体现公证制度“预防纠纷”价值的防范将来纠纷的公证申请事项会日益增多。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保全证据公证的灵活性使得当事人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将发挥更为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