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电子签名情境公证业务发展的一点思考
基于电子签名情境公证业务发展的一点思考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 汪国标
一、互联网深入融合时代,如何解决网络虚拟化背后的真实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6.00亿,其中手机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5.83亿,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网络活动已经深入融合,拿出手机,人们就可以完成操作银行账户、购物消费、在线支付等各种生活服务。同时,根据报告,我国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3.94亿,占整体网民的47.5%,“互联网+政务服务”也深化发展,各级政府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集成融合,实时汇入网上申报、排队预约、审批审查结果等信息,加强建设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不仅如此,我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也进一步深入,基本实现了数字化办公,并且越来越多的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商务的开展、银行账务的操作、企业项目的审批、土地使用权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也在网上实现。可以说,互联网深入融合时代的到来,社会的经济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融入了数字化的网络世界,离开互联网,经济生活已经不再完整。
而互联网的虚拟化则需要安全、可靠、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和规范来解决电子商务、政务活动中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障碍。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海量的交易活动更加需要得到保障,而电子签名就是解决了这个参与网络活动主体的真实性的问题,成为网络电子商务、政务活动中的一个基础。电子签名不是简单的签名盖章电子化,而是一种符合法律规范的认证技术,可靠的电子签名被法律赋予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早在2004年,我国就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该法同时明确了:“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电子签名法》为电子签名服务的发展和普及奠定了法律基础。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普及化,越来越多的电子政务和商务活动需要在线上完成,电子签名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与普及,而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爆发,电子签名逐步从“密钥”走向“云服务”时代,基于认证的电子签名服务向全行业、全规模的用户扩散,围绕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各类保全公证服务、司法鉴定、在线仲裁等与电子签名相关的增值法律服务也逐步开展起来。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作为我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其目标就是实现诉讼审判全流程的互联网化,杭州互联网法院与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公司合作使用电子证据平台,以安全可靠的电子证据助力无纸化的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在线诉讼。
二、公证业务在电子签名应用普及时代面临怎样的挑战?
目前,电子签名服务主要包含电子身份认证和电子文件签署两个主要环节,电子签名服务用户在经过实名认证之后,可以通过手写电子签名、上传电子签章等方式完成电子文件的在线签署。
电子签名涉及身份认证、数字签名和时间戳三个方面,从本质上和诸多公证业务涉及的证明内容是一致的,尤其是在对于一些只要证明签名属实的合同类公证来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在法律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逐步成熟的今天,基于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形成的电子合同,其安全性、可靠性可能甚至高于书面签订的文书。在《公证法》第11、12条所列举的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和事务中,许多业务内容已经逐步从被要求办理变成了不要求办理,许多证明业务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而基于电子签名服务的各类服务模式正在为人们带来比公证更大的便利,例如随着电子政务的开展,诸多原本可能需要当事人在公证处办理相关委托、证明的业务,也通过基于电子签名服务在线远程申请或办理完成。因此,我们应当意识到电子签名服务对公证业务的发展将带来很大的冲击。
但是,在仔细分析这种冲击之后我们不难发现,电子签名服务作为一项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认证技术,很多时候只是解决了公证法律服务层面中的身份认证的问题,而公证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保护知识产权、参与社会治理等活动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目前《电子签名法》规定了不能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况:(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虽然这些限制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逐渐被排除,但目前,就业务范围而言,这些领域恰恰也是公证行业应该进一步深耕服务的地方。
三、公证业务在电子签名应用普及时代面临怎样的机遇?
我们去了解和研究电子签名的法律服务,并不是只是为了去了解它所带来的变革和冲击,更重要的是要如何适应这种新形势,如何运用电子签名的科技成果来创新公证服务方式,真正实现“互联网+公证”,在提升公证服务搭上互联网的便捷性效应的同时,确保公证在“虚拟现实”下的质量与效力。
其实很早之前,为方便百姓办理公证,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公证机构已经开通了一些网上办证平台,但是,大多只针对简单的事实类民事公证业务,目前,有部分已经涉及保全证据等行为类业务,还也有一些拓展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但是在线办理公证业务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并没有真正依托电子签名技术发展成为真正的在线办理公证模式。这背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困扰的问题可能就是公证的“当面原则”,就是要求由公证员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对所涉及到的身份、资格、材料等进行核实审查,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签署被证明文件、询问、审查的很多环节需要公证员和当事人“当面”进行。
那么,这样的“当面原则”是否可以突破呢?可能法院的电子化探索尤其是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公证的“当面原则”是否可以在现在这样高度发展的互联网环境下进行扩大性解释呢?基于可靠的电子签名服务认证下的虚拟的“当面”是否能够有一样的法律效果呢?我觉得我们应当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利用电子签名服务完善目前的公证流程
1.作为身份证明的补充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作为各类民商事主体在进行互联网活动时的“身份证明”,可以被认为是他们的“数字身份证”,这种“数字身份证”如能和公证申请人出示的身份证件进行有效的比对,能够帮助公证机构更加完善的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2.作为公证核实过程中的补充证据使用
公证机构经常需要通过核查的方式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审查,有时需要向相关人员进行当面的调查,而如果能够利用便利的电子签名服务,公证机构能够通过在线的方式向确认身份的相关人员、单位进行核实,并且公证机构利用自身明确的电子签名也可以向第三方机构发出在线的核查申请,避免了低效率的纸质函件往来。
3.公证文书电子化
通过有效的电子签名服务,公证机构可以将出具的公证文书电子化并实现便于认证、核实和传送,包含公证机构有效电子签名的电子公证文书,能够在互联网环境下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同时,公证机构可以直接将电子公证文书发送至需要使用公证文书的机构,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法院、仲裁机构等,进一步增强公证文书的可靠性。
(二)搭建真正全流程的在线办证系统
以上海的公证行业为例,目前,上海的“智慧公证系统”已经全面运行,而基于该系统平台的各类在线受理、办证、核实、审批、出证、归档等环节基本都实现了电子化,而如果能在这个平台的基础上,引入可靠的电子签名服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当事人来公证处申办公证的线下行为真正转化为在线办理的线上行为,同时实现在线公证告知义务履行、电子问询记录、电子签名确认等,根据不同公证业务需求,必要时实行在线预约并人工在线“当面”询问并受理,最后,根据实际需求出具纸质或电子的公证书或证明文书。
(三)公证参与电子签名认证
公证在进一步提高电子签名的公信力上也可以有所作为,公证参与身份认证和密钥的发放环节,对电子认证的过程进行公证保全,尤其是对于一些长期需要办理公证业务的商业主体或个人来说,公证机构参与其电子签名的认证环节能够确保公证申请人身份本身的真实性。
(四)开展基于电子签名的存证业务
公证机构还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等方式对海量的电子签名数据进行存储和保管,来实现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的第三方存证。基于电子签名的存证业务能够使保管的数据更加具有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公证机构能够在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出具相应的保管、比对、核实的文书。
四、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应当做好哪些准备?
要进一步发展推广基于电子签名的在线公证法律服务,对于公证机构来说,首先,应当在观念上改变传统的业务模式,要积极拥抱互联网,积极推动公证业务的创新发展,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网上进行咨询、预约、办证等服务;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公证系统和电子公证程序,需要建立一套与电子办证系统相匹配的、有自身信息技术做支撑的、符合公证法律法规审查要求的程序规范体系;另外,要加强与其他服务平台的合作与沟通,例如,可以将电子公证系统与政府政务平台进行深度融合,接入“一网通办”,充分利用平台的资源服务平台已经认证的“真实的”用户;最后,要在各个环节做好风险防控,完善审查机制和监督机制。
对于公证人来说,首先,要重新认识公证在互联网时代的存在价值,进一步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其次,要改变传统的理念,在保障民生服务不放松的基本前提下,敢于尝试新的服务模式,敢于创新;最后,要进一步提升互联网公证服务水平,适应公证的信息化建设,创新思维,积极面对转型升级。
融入互联网时代,是每一个行业都必须面对的现实,继续往前还是被这个时代所淘汰,在于态度,更在于努力。实践出真知,只有认真准备、仔细研究、积极作为,才能够真正实现“互联网+”的升级和发展。